券商配资公司开户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将变“办法” 单家牵头行承贷份额下限下调至15%

发布日期:2024-07-28 05:12    点击次数:83

  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并可交叉担任。

  现行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称《指引》)2011年由原银监会修订发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

  此次《办法》最突出的修订内容在于,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同时,《办法》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办法》还要求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前述负责人指出,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结合国际经验和市场实践,纳入了分组银团模式,并对分组银团的组别设置、代理行等提出明确要求,可以改变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从分销比例看,《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银团贷款除提供一般贷款服务外,还提供银团筹组、分销、代理等类投行业务,合理收费是银团贷款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该负责人称,因此,《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此外,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设置混乱、贷款各自代理、多家转存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代理行职责。也即要求代理行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人员,对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券商配资公司开户,可以针对不同事务设置相应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务只能设置一家代理行。同时明确,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